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MA****HUX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5民初26422号 |
| 案号 | (2021)沪0115执243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陆宏兵、沈炜共同确认欠付原告张扣成借款750,000元。被告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陆宏兵、沈炜于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700,000元,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偿还完毕,于2021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1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2年3月31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2年6月30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2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2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3年3月31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3年6月30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被告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陆宏兵、沈炜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张扣成有权申请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的诉讼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被告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陆宏兵、沈炜共同负担,于2023年6月30日给付原告张扣成。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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