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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MA****HUX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5民初26422号
    案号 (2021)沪0115执243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陆宏兵、沈炜共同确认欠付原告张扣成借款750,000元。被告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陆宏兵、沈炜于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700,000元,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偿还完毕,于2021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1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2年3月31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2年6月30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2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2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3年3月31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2023年6月30日偿还原告张扣成借款87,500元。被告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陆宏兵、沈炜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张扣成有权申请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的诉讼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被告上海泰迈实业有限公司、陆宏兵、沈炜共同负担,于2023年6月30日给付原告张扣成。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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