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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富吉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擎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562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08号
    案号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000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5-12-21
    已履行 40081元
    未履行 271063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邓丽芳与被告深圳市富吉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签订的《厂房、宿舍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富吉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丽芳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81160元。  三、原告邓丽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深圳市富吉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押金200000元。  四、深圳市富吉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邓丽芳租金281160元及利息(以各月应付租金468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从每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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