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457****37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2民初1548号 |
案号 | (2020)豫0192执恢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侯志体经过与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账,截至2019年2月21日,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侯志体施工款1 765 500元、施工款逾期支付利息645 731元、保证金1 500 000元、保证金逾期退还利息586 625元,共计4 497 856元。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不足以清偿当期债务时,按照工程款逾期利息、保证金逾期利息、工程款、保证金的顺序予以抵充; 二、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侯志体支付3 900 000元,其中包含施工款1 765 500元、保证金1 500 000元、施工款逾期利息634 500元。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侯志体50 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侯志体400 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侯志体500 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侯志体1 000 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侯志体1 000 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侯志体950 000元(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承诺将本协议第二项、第四项约定的款项支付至原告侯志体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二七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6228480719152570276); 三、若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原告侯志体自愿放弃本协议第一项中确定的保证金逾期利息11 231元、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若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则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分期履行条款终止,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需自逾期之日立即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4 497 856元(扣除已实际履行款项)向原告侯志体付款,并自愿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3 265 500元为基数(扣除已实际履行的施工款和保证金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且原告侯志体可就本款项自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逾期之日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42 782元,减半收取计21 391元,由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侯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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