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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57****37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2民初1336号
    案号 (2020)豫0192执恢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威与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930,000元未向原告张威支付。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上述第一条确定的款项930,000元由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按照下列还款计划支付:2019年5月10日之前支付50,000元;2019年6月10日之前支付130,000元;2019年7月10日之前支付150,000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10日,每月十日之前支付10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付款方式:转账支付。原告提供的收款账户:户名:张毅廷;开户行:浦发郑州金水支行;卡号:6217 9214 7139 9462) 三、若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二条的约定向原告张威履行支付义务,视为剩余所有款项均已届履行期,且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应以剩余欠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逾期还款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本协议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837元,减半收取计8918元,由原告张威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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