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6****89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0912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32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舜辰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068901.2元及利息(以10068901.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5000万元抽逃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85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舜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46元,由被告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21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15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859元(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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