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昌德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3****802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23584号 |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83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0083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008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81.18元(原告蓝盾公司已预付),由原告蓝盾公司负担8108.18元,被告星河传说公司负担165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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