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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28275****70X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391民初1631号
    案号 (2021)豫0391执1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6-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于2021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5月18日应付租金3,000,000.00元和2021年8月18日应付租金1,403,618.06元,合计4,403,618.06元。二、被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一项义务后,原告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就就主合同项下被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款项,达成如下还款计划三、被告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灵宝鼎弘矿业有限公司对乙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担保人被告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灵宝鼎弘矿业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本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确定的偿还义务,被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灵宝鼎弘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从违约之日起计算至所有剩余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原告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所有欠款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941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转至原告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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