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少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20066****63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281民初1624号 |
案号 | (2018)粤5281执3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日期 | 2018-10-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票款金额2611907.07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垫付款2612329.92元,自2015年8月4日起2017年4月26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垫付款2611907.07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 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普宁市英歌山工业区内(A幢办公楼一至三层)的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普洪股字第00045号、粤房地权证普洪股字第00046号、粤房地权证普洪股字第0004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少平、黄丽、方佳茂、蔡红喜、陈伟滨对被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1元(原告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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