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1〕海综执罚字第5200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对该项目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1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海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