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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海综执罚字第52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对该项目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南通市海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