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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海综执罚字第52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南通市海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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