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1〕海综执罚字第520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海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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