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78253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2642号 |
案号 | (2019)苏0211执31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有限公司与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区一期公共服务平台楼第二层的租赁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述房屋;三、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有限公司305.04㎡房屋的租金和占有使用费(以36604.8元/年的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四、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有限公司358.94㎡房屋的租金和占有使用费(以43072.8元/年的标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五、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有限公司欠付租金的利息损失(以26667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900元,由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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