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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元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8253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051号
    案号 (2016)苏0211执9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日期 2016-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安特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价款68233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3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无锡飞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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