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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133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民初1958号
    案号 (2019)豫01执1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国控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56287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356287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扣减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300万元); 二、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国控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70800元; 三、被告徐蔚琪、杨静、海南大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泰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蔚琪、杨静、海南大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泰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国控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595元,由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000元,原告河南国控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将缴费凭据交我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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