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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祖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3533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57号
    案号 (2015)肇端法执字第008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8
    发布日期 2015-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石少华与被告肇庆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建筑承包合同》。二、被告肇庆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少华返还工程款人民币31223.36元。三、被告肇庆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50元/日的标准从2014年7月31日起向原告石少华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解除合同之日止。四、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9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少华负担1250元,被告肇庆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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