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绿谱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508****892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5民初6399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24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遂昌县畜牧兽医局与被告苏州绿谱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P(农)2014-003的《销售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苏州绿谱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昌县畜牧兽医局返还货款727650元,并支付违约金36382.5元,合计764032.5元。三、原告遂昌县畜牧兽医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苏州绿谱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规格型号为TPTH-1000固废物炭化处理设备一套(以被告盖章的设备清单为准)。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256元,由原告负担319元,被告负担1193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72466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0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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