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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中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134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82民初3373号
    案号 (2019)豫0782执1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省中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任玉深工程款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河南省中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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