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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富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小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584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502执1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富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44386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7元,减半收取4699元,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负担4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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