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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68****04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92民初2686号
    案号 (2021)豫0192执1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借款本金39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7.2百分之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8百分之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王秀莉、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连志平应当承担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秀莉、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志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元,由被告连志平、被告王秀莉、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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