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468****047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2558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24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卫辉市聚缘养殖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借款本金5 055 555.58 元、截止2019年1月30日的利息26 882.2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介文建、陈海勇、杜山峰对被告卫辉市聚缘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介文建、陈海勇、杜山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卫辉市聚缘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 377元,由被告卫辉市聚缘养殖专业合作社、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介文建、陈海勇、杜山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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