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468****047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2559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22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尉氏县道荣养殖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借款本金 4 789 473.64元、截止2019年1月30日的利息25 467.36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伟、张宝明对被告尉氏县道荣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伟、张宝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尉氏县道荣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 320元,减半收取22 660元,由被告尉氏县道荣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伟、张宝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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