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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18487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民终12657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2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价款7,409,600元;   二、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018年12月31日的金额为328,467.62元,以7,40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浮50%;利息损失总金额以未清偿承揽价款的30%为限);   三、解除原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编号为45000750033的订单项下未履行部分的权利义务,解除编号为4500075034、4500076870、4500077279的订单;   四、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货损失1,628,230.02元;   五、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0,000元;   六、驳回原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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