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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建稽罚决〔2020〕建三004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T014#规划路以北的兰州金城中心商住小区一期项目,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经研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建设的兰州金城中心商住小区一期项目中A地块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0000.00元(九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建设的兰州金城中心商住小区一期项目中B地块和W地块1#商业楼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0000.00元(九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决定对建设单位兰州虹盛润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合并处180000.00元(十八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0
    决定机关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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