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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丰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356****1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487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丰晟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30000元及利息(以33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无锡丰晟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625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80元。由被告丰晟公司、国能公司负担。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4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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