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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4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仲裁字第56号
    案号 (2019)粤03执3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5-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00元及暂计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人民币5,796,371.54元,罚息人民币4,232,634.25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16,57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款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五、申请人有权对第四被申请人质押的惠州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第五被申请人质押的北京纳尔特保温材料公司52%的股权、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200万股的股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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