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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改正,结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温综执〔2020〕32号)自由裁量标准,情节轻微。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