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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业贿赂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3413.08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合计203413.08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6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国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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