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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夷山市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柴文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210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民初字第994号
    案号 (2016)闽0782执00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5
    发布日期 2016-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柴文达、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詹玲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柴文达、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詹玲律师代理费97000元。三、被告武夷山市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夷山隆达竹木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柴文达、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詹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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