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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夷山市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柴文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210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民初字第1341号
    案号 (2015)武执字第00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6
    发布日期 2015-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夷山市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仕辉、韦萍赔偿款1766529.80元。二、驳回原告赵仕辉、韦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56元,由原告赵仕辉、韦萍负担27985元,被告武夷山市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671元;评估费21793元,由原告赵仕辉、韦萍负担13657元,被告武夷山市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1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仕辉、韦萍负担3150元,被告武夷山市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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