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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2578****096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民终741号
    案号 (2021)粤1225执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81204600388】。(2019)粤1225民初629号判决如下: 限被告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李能芝的货款455096元及相关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尚欠货款455096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郁南县合成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李能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26.44元,减半收取4063.22元,由被告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2020)粤12民终741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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