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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广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志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691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3256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68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广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859930.14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7月3日,未拖欠利息、罚息、复利,后续罚息按固定年利率10.164%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俊发展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陈新权、丘东华对案涉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794.1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00246.92元,由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陈新权、丘东华负担4654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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