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广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志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691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096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6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堂支行偿还汇票垫付款本金25716893.5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20日,利息3768784.25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均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堂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东莞市优创贸易有限公司、刘庚源、刘锦素、林勤、林志伟、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堂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53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堂支行负担1670.41元,被告东莞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优创贸易有限公司、刘庚源、刘锦素、林勤、林志伟、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861.93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