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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消)行罚决字〔2019〕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嵊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嵊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31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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