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八达岭山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任双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3028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6民初8146号 |
案号 | (2017)京0106执61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4 |
发布日期 | 2017-11-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解除《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的行为有效,该合同已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解除;二、被告北京八达岭山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借款本金三十五万六千八百五十六元四角六分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的利息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三元四角五分、罚息一千五百三十五元四角四分;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的约定计算);三、被告白振世对被告北京八达岭山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二项还款项之不能偿还部分,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五十元,由被告白振世负担五百九十五元,被告北京八达岭山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三百五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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