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旺达染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392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7859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90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8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款本金4986279.42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对江阴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项债务,江阴市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旺达染织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王网忠、谭文英对江阴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5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阴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江阴市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旺达染织有限公司、王网忠、谭文英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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