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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3893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1350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1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7-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兴洲劳务有限公司、郑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兴洲劳务有限公司、郑兵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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