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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1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3319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8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2615268】。一、限被告霍绍锋、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巧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丽芳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二、限被告霍绍锋、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巧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丽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0年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霍绍锋、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巧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丽芳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0元;四、驳回原告谢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23.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谢丽芳负担1488.84元,由被告霍绍锋、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巧君负担54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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