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罗巧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106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粤1971执239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5621447】。被告霍绍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叶柳青归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 被告霍绍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叶柳青支付律师费20000元; 被告霍绍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叶柳青支付担保费11520元; 被告罗巧君、被告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霍绍锋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的债务向原告叶柳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巧君、被告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绍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90.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90.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霍绍锋、被告罗巧君、被告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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