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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1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513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5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8614462】。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悦途公司、霍绍锋截至2020年5月7日尚欠原告景宏经营部购车款4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8572元;二、原、被告双方同意,上述款项合计448572元由被告悦途公司、霍绍锋分十期支付给原告景宏经营部,具体分期如下:第一期两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二期两被告于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三期两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48572元;第四期两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48572元;第五期两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48572元;第六期两被告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48572元;第七期两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48572元;第八期两被告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48572元;第九期两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48572元;第十期两被告于2021年2月20日前支付48568元;三、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悦途公司、霍绍锋向原告景宏经营部足额支付第一期款项的三日内,原告景宏经营部需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悦途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0027519200142459存款412230.14元的冻结;四、原、被告双方同意,若被告悦途公司、霍绍锋不能按时、足额的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景宏经营部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悦途公司、霍绍锋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未付的款项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5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本案受理费3741.73元、保全费2581.1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悦途公司、霍绍锋共同负担,并由被告悦途公司、霍绍锋于2021年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景宏经营部;六、原告景宏经营部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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