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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41****43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3615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2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沃飞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093,680.54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58,280.6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9月11日);并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若被告营口沃飞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在营口沃飞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560万人民币的股权行使质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中强、王璐对被告营口沃飞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沃飞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27元,由被告营口沃飞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孙中强、王璐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营口沃飞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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