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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庭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41****43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81民初6186号
    案号 (2018)辽0181执9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阳晟源特种耐火材料厂货款140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224.00元,由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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