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颜庭秀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410714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187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16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日期 | 2018-10-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62696.2元; 二、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以本金3062696.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孙利、孙中强、王璐、颜庭秀对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依法对被告孙中强提供的位于旅顺口区靠山街86号的抵押房产及位于旅顺口区靠山街86号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4元、公告费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利、孙中强、王璐、颜庭秀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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