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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06****15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11民初198号
    案号 (2021)豫0211执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开封市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88675.62元及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的违约金(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以房屋总价款463300元为基数的万分之2)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元,由被告开封市大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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