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2664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207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4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日期 | 2019-09-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岩艳、孙辉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37328.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于被告翟岩艳、孙辉斌抵押给其的坐落在浙商城市广场C栋905号(房屋编号为2014115003126)的预购商品房依法优先受偿。 三、被告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1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011元,由被告翟岩艳、孙辉斌、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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