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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荔综城处字〔2021〕第33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0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