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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楠慧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55****54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2民初1541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恢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楠慧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国良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4500元;二、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5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皖0302民初1541号原告:王国良,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圈堤路785号龙湖家园5号北楼4单元11号,身份证号3403031952****0231。被告:蚌埠市楠慧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余滩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459754X3。法定代表人:阎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相柱,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国良诉被告蚌埠市楠慧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7月5日、8月9日、9月29日、2017年2月10日陆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借款期限为半年。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遂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是被告至今仍尚未偿归还本息,故请求判令被告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6一、被告蚌埠市楠慧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国良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4500元;二、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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