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楠慧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阎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597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757号 |
案号 | (2017)皖0303执4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日期 | 2017-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阎楠、徐枫给付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2251.61元及违约金(以1012251.6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7年3月25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阎楠、徐枫到期不能给付,则依法拍卖被告王富群抵押的皖C91558轿车、徐长林抵押的皖CFF629轿车、王民抵押的皖CWM900轿车,所得价款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三、被告蚌埠市楠慧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王富群、徐长林、王民、闫慧、闫福啓、张翠英、高凯对被告阎楠、徐枫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愿表示放弃; 五、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00元,由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阎楠、徐枫、蚌埠市楠慧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王富群、徐长林、王民、闫慧、闫福啓、张翠英、高凯负担7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17年3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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