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楠慧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阎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597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3民初2695号 |
案号 | (2017)皖0303执1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8 |
发布日期 | 2017-03-2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蚌埠市楠慧农副食品有限公司、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闫福啟共同偿还原告李世梅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一笔于2016年11月10日前付1万元、第二笔于2016年12月10日前付1万元,第三笔于2017年1月10日前付3万元,第四笔于2017年3月10日前付5万元,第五笔于2017年4月10日前付6万元,第六笔于2017年6月10日前付8万元,第七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本息全部付清(利息计算方式以每笔实际未还本金计算利息,每笔利息单独计算后累加至最后一期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闫楠、张翠英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如被告蚌埠市楠慧农副食品有限公司、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闫福啟、闫楠、张翠英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还款,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被告蚌埠市楠慧农副食品有限公司、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闫福啟、闫楠、张翠英负担,于上述第一笔还款同步抵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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