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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善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48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4民初1342号
    案号 (2017)豫0724执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晁宇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开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合计款155138.08元,被告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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