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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善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48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4民初1343号
    案号 (2016)豫0724执1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4
    发布日期 2016-10-2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晁宇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景亮车辆损失、定损费合计款13570元,被告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景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赵景亮承担23元,由被告晁宇航承担90元,被告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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