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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素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48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210号
    案号 (2016)豫0104执28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7-01-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纯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本息153815.05元、违约金44500元、保险费25601.51元,以上共计223916.56元。 二、被告申学强、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董纯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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